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优质药品,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壑せ峤衅郎螅⒍啻握髑笥泄胤矫嬉饧颐侵贫税⑺酒チ值?4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单独定价的药品共24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12种甲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6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从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12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6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于2002年12月3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6零售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我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附表:一、阿司匹林等12种药品单独定价表
     二、对乙酰氨基酚等12种药品单独定价指导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