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0年第59号),本文件自2010.11.26日起失效。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9百零一条和*9百零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