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以下简称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是对货车、集装箱进行科学计量及安全检测监控,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设施。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包括计量衡器和安全检测监控设施两大类。计量衡器是指汽车衡、吊钩秤、轨道衡等衡器类设备;安全检测监控设施是指超偏载检测装置、超限检测装置、轮(轴)重测定仪、安全门、货车装载状态监控装置等非衡器类安全检测、监控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铁车站站场、货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办理直通货物运输的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
第四条 被授权对指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使行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铁路局,同时负有行使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管理的职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由与其接轨的铁路局行使相应管理职责。
第五条 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运用管理,组织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相关技术条件和资质审查,不断提高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科技水平。
第六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依据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管内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选点、安装、选型、调试、维护和运用管理。组织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
第二章 设备配置
第七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目标是卡住源头,网络监控。利用先进的科技设备,建立全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形成网络检测、监控能力,实时检测、监控货车超载、偏载、偏重、超限及危险品气体泄漏等危及运输安全情况。零担、集装箱、整车货物的检斤率达到100%。危险品办理站具备危险品检测和防爆能力。主要货检站具备危险品检测和超偏载、超限、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等安全检测、监控能力。积极推进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化,并纳入TMIS系统管理,实现全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信息共享。
第八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原则是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优先配置下列地点:
1.经常发生惯性装载质量问题的车站;
2.全路编组站;
3.提速干线;
4.散堆装及重质货物发送量较大的车站;
5.年货物发送量百万吨以上的车站;
6.全路重点货运站;
7.20英尺及其以上集装箱办理站;
8.国铁和地方铁路(合资铁路)接轨站;
9.干线与支线接轨站。
第九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标准: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的车站,应配置能满足日常计量要求的衡器。
2.办理10t及其以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3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
3.办理20英尺及其以上大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8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
4.年运量在50万吨以上的车站,应配置轨道衡或超偏载仪。
5.其它货运站配置相应的衡器。
6.货检站配置超偏载、超限检测、危险品检测和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等综合安全检测监控设施。
7.发送液化气体和年运量30万吨以上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必须配置轨道衡,其它的应配置相应的衡器。
8.办理危险品的铁路车站、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应配置危险品检测和防爆装置。
第十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的数量和种类,应与货运量和货物性质相适应,同时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 设备安装和检定
第十一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设应按规划进行,保证形成网络检测、监控能力和提高设备运用效率。
第十二条 安设轨道衡、超偏载仪、超限检测装置、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装置等设施的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进行换装整理作业的固定场所,安设汽车衡的则应留有汽车检衡时所需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三条 轨道衡、超偏载仪、超限检测装置、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装置等设施的操作室,要安装专线电话和相关数据传输设施,保障数据传输畅通。
第十四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经过铁道部的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安装、选型必须符合铁路规章和相关技术条件要求,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高效的需要。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设备的安装、选型工作。
第十六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工程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按规定组织设计和施工。验收后按权限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要按期实施检定、检测,经检定、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设备运用管理
第十八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由铁路局货运部门负责运用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局应设立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组织,实时监控管内各检测站点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信息,汇总、分析、处理、上报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产权单位对设备要进行分类编号、及时转固,建立设备台帐并纳入货运设备履历簿,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保管制度,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开通使用前,车站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设置限速表示牌(灯),制定作业办法,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配有专人负责日常运用、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应按各相关部门职责,将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日常维护责任区域进行分界界定并明确责任,各部门应与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修包保合同,确保责任区域设施技术状态完好。
第二十五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维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用。故障原因、故障及其修复时间应予记录。
第二十六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当和违规操作等,造成停机或设备质量和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故障或事故。设备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三类。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修复费用在十万元及以上;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30天及以上。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大事故:
1.修复费用在五万元及以上;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15天及以上。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修复费用在二千元及以上;
2.连续停机时间5天及以上。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价值。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第五章 设备的修理和报废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状态良好,铁路局应根据需要设立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必须经过铁道部的资质审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应按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技术含量、修理复杂系数、使用条件等确定维修规范,明确修程标准。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当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的。
2.达到规定折旧年限、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三十条 凡需报废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 超偏载或超限货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车辆和货物特点,兼顾运输效率,特规定货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换装整理方准挂运。
1.超载:
发站: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途中站:未苫盖篷布的敞车装运的散堆装货物,超过货车标记载重10%(只作为途中站使用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检测时换装整理货物的依据),其它车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2.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的距离超过100毫米。
3.货车两转向架负重差大于10吨或每个货车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1/2.
4.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和特定区段货物装载限制(按超限货物运输办理和特殊规定者除外)。超限货物的实际尺寸超过超限电报批准的尺寸。
5.其它按章需要扣车整理的。
第三十二条 按第三十一条规定途中站必须扣车换装整理时,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和划分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途中站对检测出的超过车辆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应将检测(衡)单随运输票据寄送到站,并按月将有关违章装载货车统计资料寄送主管和责任铁路局、铁路分局。
第三十四条 铁路局要对检测资料定期汇总、分析、按月上报,对问题严重的装车站,除令其停装整顿外,并追究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检测出的超过货车和集装箱计费重量的货物,到站核实后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积极采用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堵漏保收和严把装车质量关,防止运输费用流失和责任行车事故的发生,铁路局应制定有关办法,对堵漏保收、防止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加强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运用管理,对在运用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彰;对在运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影响计量安全检测的,予以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铁路局要切实制定好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并安排资金用于设备的购置、安装、更新、检定、维修、运用管理等,保证满足日常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计量安全检测需要,确保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正常、高效运用和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铁路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管内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资质审查目录
一、安全检测监控设施
1.超偏载检测设施
2.超限检测设施
3.安全门
4.货车(集装箱)装载状态检测监控设施
5.轮(轴)重测量(定)设施
6.危险品检测设施
7.货场(仓库、库房)检测监控设施
二、计量衡器
1.轨道衡
2.汽车衡
3.安装在装卸机具上的衡器
附件2: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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