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我们起草了《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9章 总则
*9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基层工作服务,实现人事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反映人事工作的重要情况,反映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反映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各级政府领导以及人事部门把握人事工作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人事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部门的办公厅(室)做好人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的办公厅(室)是人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在政务信息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人事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人事部门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组织开展人事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人事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人事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要完善政务信息网络,选好信息联系点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第三章 人事政务信息队伍
第七条 人事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级人事部门办公厅(室)应配备专(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机关其它部门应配备兼职信息员。
第八条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和人事工作的主要业务;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下级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报送信息,同时应向本级政府报送信息,对上级人事部门或本级政府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内设机构应及时向本部门办公厅(室)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上级人事部门和各级人事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适时向下级人事部门或各内设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部门的信息工作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下级人事部门向上级报送信息,必须经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对在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十五条 人事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人事部门中心工作报送信息;
(二)要及时报送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三)报送信息要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四)报送信息一定要全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要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防止以偏概全,顾此失彼;
(五)要喜忧兼报,既报喜又报忧。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七条 信息工作人员要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熟练掌握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操作技能,加大人事信息网上传输、存储和加工工作能力,逐步实现信息处理无纸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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