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建[1996]96号)颁布实施已有七年,对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垃圾尤其是建筑垃圾的产量日益增加,垃圾围城压力仍然严重。
  根据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生化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理市场,推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和减量化,适应垃圾处理行业的产业化要求,我们委托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在2002年四季度征求了部分城市环卫和渣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几经易稿,形成了现在的《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并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返回我司市容管理处。
  联系人:张红梅 袁江
  电 话:(010)68393434
  传 真:(010)68394664(转市容处)
  
  附:《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