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开展第十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广播影视厅(局、委),扶贫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2003年5月18日是我国第十三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际,组织和开展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进一步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舆论环境,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广泛动员群众,认真组织好第十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
一、主题
发展残疾人事业,共同奔赴小康。
二、背景和意义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使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发展同步,与全国人民共同奔赴小康,不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十多年来,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和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但受身体障碍等因素的限制,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尤其是争取残疾人康复、扶贫、就业等领域实现新突破,仍然是十分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残疾人事业”,这充分表明发展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共同奔小康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在制定、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一定要将残疾人奔小康纳入其中,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协调运作。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努力开创残疾人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助残日”活动是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倡导团结互助和平等友爱良好社会风尚的一个重要窗口。认真组织好第十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不仅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而且对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措施
(一)各地要在“全国助残日”前召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会议,根据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残疾人奔小康问题和“全国助残日”活动安排进行研究部署。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或残疾人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突出一两项具体内容,设立有针对性的副标题。
(二)今年是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关键一年,请各地残工委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尚未完成计划指标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共同提出方案,尽快予以解决。要切实抓好纲要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落实。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力度,强化职业培训工作,努力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渠道,采取各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承办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城市要将“全国助残日”活动与竞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竞赛宣传力度。
(四)各地政府扶贫办、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本地区扶贫开发实施计划和社会保障总体安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并予以特别扶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的各类福利企业要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残工委对残疾人扶贫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做到层层有人包,户户有人扶,不脱贫不脱钩;要在稳定解决残疾人吃饭穿衣的基础上,开展“助残安居工程”,深化残疾人扶贫工作。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康复宣传,提高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意识和全社会对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认识,下大力气抓好社区医疗康复,配合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积极探索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途径。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纳入当地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开展维权示范岗活动。对严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及残疾人的犯罪活动。
(七)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并采取有力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残疾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试点工作,同时配合“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确保家庭生活困难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八)各地建设、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贯彻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开展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中加配字幕,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九)地方各级残工委要邀请各级党、政、军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残疾人集中的社区、福利院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号召全社会爱心助残,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十)各地工、青、妇、少先队组织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队官兵,要结合“送温暖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巾帼建功”、“手拉手红领巾助残”、“军民共建”、“帮扶结对”等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
(十一)各地残联要注意发挥各专门协会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报告会、座谈会、演讲会、文艺演出、宣传一条街及各种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展示残疾人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感召和动员全社会扶残助残。
(十二)各地要继续将助残活动纳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总体安排;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城镇等活动中,在各种文明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将扶残助残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新闻宣传
(一)各地党委宣传部要将“全国助残日”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总体计划之中,统一安排和部署。
(二)中央和各地新闻单位要结合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制定宣传计划,大力宣传报道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走访慰问残疾人、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的感人场面;大力宣传报道残疾人自强自立的先进事迹和学法用法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心、关注残疾人事业的热潮。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公益广告、标语口号、公共橱窗等多种形式,营造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司法部
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文化部卫生部
国家广电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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