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事项,本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如上市公司预测2002年全年经营成果为亏损或者与上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指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曾按相关规定在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予以警示的,或者实际情况与已披露的预测不符的,公司应在*9时间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针对上市公司在2002年度业绩预告实际披露中出现的问题,我部再次做出如下的特别提醒:
  1、上市公司如预测2002年净利润与上年净利润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需做相应的业绩提示性公告。
  2、上市公司如预测200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同样也需做相应的业绩提示性公告。
  3、上市公司如预测2002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对应指标相比出现反方向大幅度变动,公司需在业绩提示性公告中分别披露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两项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
  4、《通知》中提及的"*9时间",通常情况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需在2003年初30个工作日内首先依据未审计财务报告判断是否需要做出业绩提示性公告。但如果公司存在审计调整行为,且公司审计调整后出现经营成果需要进行业绩提示性公告的,"*9时间"理解为公司董事会同意做出审计调整二个工作内。
  5、对于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业绩提示性公告的上市公司,我部再次强调:尽管当前年报法定披露时间已为时不多,其仍应在*9时间内根据《通知》的要求披露业绩提示性公告。
  对上述要求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致电021-68804233,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yflin@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