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近期上市公司在季报编制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1、问:第13号编报规则《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12条规定:“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其中,“前一报告期”和“重大变化”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答:“前一报告期” 指的是2002年度,而非“去年同期”。对于“重大变化”的定义,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行业状况作出职业判断,我部不作统一要求。
  2、问: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季度报告中应刊登几张报表?
  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的季度报告正文部分,只需披露利润表;而上网披露的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需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
  3、问:公司2003年一季度业绩出现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业绩大幅变动的情形(上升50%以上或下滑50%以上),是否需要进行业绩预告?
  答:我部认为,鉴于年报期间工作量繁重,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较短,对此类业绩预告,我们采取自愿性披露原则,鼓励公司主动披露,但不作强制性要求。
  对于上述解答,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电021-68802818或发电子邮件至list@sse.com.cn.继续欢迎上市公司就季报制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以各种形式向我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