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变更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发放形式的通知》(署税函[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经贸委通过挂号形式直接向各直属海关邮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第二联),口岸海关据此核对进出口经营单位向海关递交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9联)无误后不征收反倾销税。由于国务院机构调整,自2003年5月20日起,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改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加盖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印章,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现随附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见附件),供核对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
        调查证字[ ]第 号
  
(直属海关)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的以下产品不属于应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包括钢号)
  税  号: 
 合同号:
  进口经营单位:
  到货口岸:
  进口数量: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