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按照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科普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以及中央文明办、中国科协关于“科教进社区”活动的总体部署安排,中国科协从2003年起,在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及创建单位中,以项目申报、择优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建设示范项目,重点加强科普工作基础建设,提高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及创建单位在社区开展科普工作的能力,使“科教进社区”活动能够在社区生根、开花,从而提高示范城区科普工作水平和工作实效。
  为了做好2003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建设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工作由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详见《2003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办法》(附件一)。
  二、本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自2003年5月底开始, 6月30日截止。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务必要落实比例不小于1:1的配套资金。
  四、2003年7月31日前,中国科协科普部将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下发立项通知,并向申请单位拨付资助经费。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03年5月27日
  附件:
  一、2003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二、科普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一:2003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一、立项范围
  (一)科普能力建设。完善城区、街道、社区科普网络,加强专家队伍和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专兼职科协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改善科普工作条件,促进科普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普资源建设。加强社区科普图书室、活动室、科普画廊(电子科普画廊)、电子网络的建设和有效利用,开发各类科普宣传品。
  (三)特色科普活动。动员和组织科普志愿者,了解社区居民需求,围绕当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具有一定特色的科普活动。
  (四)大众媒体科普宣传。与当地报刊、广播电视媒体合作,开设社区科普宣传栏目,开办社区科普专题节目。
  二、申报办法
  (一)申报资格。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及创建单位,经所在市科协同意,均具有项目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组织所属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及创建单位申报,对项目初选审核后推荐上报中国科协科普部。
  (三)申报要求:
  ⒈项目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
  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不能大于所属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创建单位的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对本地所报项目进行协调和评选,加强项目的集成。
  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若干个项目中,来源于中国科协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所属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含创建单位)总数×1万元。各项目资助额依据评审原则,参考本省项目申报情况审定。申请资助项目要落实比例不小于1:1的配套资金。
  ⒋申报项目须按要求填写中国科协《科普项目申请表》(电子版可从中国科协网站下载)一式三份,报送中国科协科普部。申请表中的项目类别,根据申报的项目所属的立项范围,填写“科普能力建设”、“科普资源建设”、“特色科普活动”、“大众媒体科普宣传”中的一种。
  ⒌项目应具有可操作性,注重实效,有量化的检验标准和目标(成果)。
  三、项目审批
  (一)评审原则。坚持重点引导、注重实效、整体提高的原则,体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社区发展和居民科技素质提高服务;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集成社会资源,提高社区科普能力,促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现代的、开放的社区科普工作体系,鼓励和推动社区科普工作的创新发展;有利于发挥本地优势,突出特色,体现全国性的示范作用,不断开创社区科普工作的新局面。
  (二)审批程序。由中国科协科普部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推荐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中国科协科普部下发立项通知,并向申请单位拨付资助经费。
  四、监督管理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对所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中国科协科普部适时组织检查。
  (二)项目完成后一个月之内,承担单位须撰写总结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并附反映项目实施成果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科协科普部。
  (三)所资助项目没有按计划执行的单位,中国科协科普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3年内申请资助资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