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人事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
《人事部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6月12日人事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人事部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人事部工作规则
*9章 总则
*9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事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人事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事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人事部领导要认真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事部机关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努力把人事部建设成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色的机关。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人事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人事部的全面工作。副部长、党组成员协助部长工作。
第六条 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碰头会议。人事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事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第八条 部长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副部长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部长指定其他副部长代管。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及驻部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保证部党组、部务会议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条 人事部实行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 人事部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制定的政策法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人才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人事部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文件提交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审议前,分管副部长应召集相关司(厅、局)及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讨论、修改。
第十四条 人事部机关各部门重大事项须经司长(主任)办公会或司(厅)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部长请示、报告。人事部部属事业单位实行主任(所长、社长)负责制。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部长请示、报告,必要时,要征求有关业务司的意见。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五条 人事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人事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人事部规章均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人事部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由有关业务司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组织起草。
人事部规章可以由业务司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组织起草。由业务司负责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核。政策法规司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十九条 人事部及部属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人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确定需要讨论的政策法规、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进度表。
第二十一条 部属各单位要根据人事部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分管副部长报告执行情况,同时抄送办公厅并在机关内网上公布工作进度。
第二十二条 部机关各部门应于年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召开会议。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中央纪委的纪律检查和监察部的行政监察,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制度,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及部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接受司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及部属各单位要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涉及人事工作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要加强人事部网站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人事部及机关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通过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人事部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当的具体人事行政行为。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人事部实行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司局级干部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党组成员召集,因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研究确定人事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研究党建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三十一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组成,党组成员列席,需要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同志也可列席。会议由部长或其委托的副部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讨论审议人事部规章和关系人事工作全局的部发文件,审定工作计划、经费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等。
部务会议议题由部长或副部长提出,部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部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部长碰头会议由部长召集,部长、副部长和驻部纪检组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指示;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研究有关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长或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召集,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正式打印成会议文件并提前送办公厅(任免件除外)。专题会议审议的会议材料由承办单位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报部党组或部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部属各单位起草用部、厅名义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人事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任免件外,均应经办公厅审核后呈送部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以人事部党组或人事部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由党组书记、部长签发;党组书记、部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请示党组书记、部长后签发。人事部规章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以人事部名义下发的文件(含电报),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送部长签发。一般文件(含电报)由分管副部长签发。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人事部主办的,一般由部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相关业务分管副部长会签,重要事项要经过部务会议讨论或向部长报告,如有必要应送部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部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三十九条 部属各单位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部里审批签发的文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实行双人校对制度。除办公厅外,部机关各部门不得以司(局)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可以发函。部属各单位正式向部党组或部领导请示或报告有关事项,须使用办公厅统一印制的”请示”、”报告”样式。
第九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事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人事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部党组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部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部领导,有关文件由办公厅负责送部领导传阅。
部属各单位领导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副部长,重要事项要告办公厅。
第四十二条 部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副部长,同时送办公厅,如有必要可在机关内网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按国务院规定,部长出差,要向国务院领导报告。副部长出差,要事先向部长请示。部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国、离京、休假,要事先请示或报告,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部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告办公厅。部属各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出差、出国、离京、休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分管副部长报告。
第十章 领导活动
第四十四条 需要部领导出席部外的会议、活动,承办单位须经由办公厅请示部长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四十五条 对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邀请参加的礼仪庆典活动,部领导和部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参加,也不题词和发贺信、贺电。确实需要的,由办公厅请示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四十六条 部领导和部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出国、出差,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不搞迎送。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人事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学风,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部党组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部属各单位也要建立领导班子经常化学习制度。人事部通过定期举办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四十八条 人事部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为地方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各部委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深入基层,认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团结协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人事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九条 人事部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务必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为部门、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五十条 人事部和部属各单位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人事部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策法规司司长为新闻发言人。部属各单位的新闻稿由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报分管副部长审定。重要新闻发布要报经部长同意。部属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代表人事部发表言论。确需对外发言的,要经部领导批准。
第五十二条 人事部坚持从严治政、从严治部的方针,加强内部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实行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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