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3〕1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倒卖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属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20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