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625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品种为3年(其中高毒品种为1年),分装品种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生产批准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办理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生产批准证书的换发事宜。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3年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