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半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半年报准则第17条要求公司应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董事如虽未实际到场参会,但已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可以视为出席会议。
  2、半年报准则第40条(三)及摘要6.3条要求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发生额等内容。其中,“发生额”可理解为按每次交易发生的数额在报告期内累计计算,但是提供资金后另一方归还的,或提供担保后双方解除的,归还或解除不计算在内。
  例如,公司于1月份和2月份分别向大股东提供资金1000万元和4000万元,大股东于5月归还3000万元,至期末仍有2000万元未归还,则期末余额为2000万元,发生额为5000万元。
  3、半年报准则第41条(二)及摘要6.2条要求公司披露担保事项。目前,公司可以不披露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4、半年报准则第46条要求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公司在半年报全文和摘要中披露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只需要包括2003年1-6月数和2002年1-6月数,现金流量表只需要包括2003年年初至期末的当期数。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