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规范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补、退税问题,并视不同性质区别处理,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为准确执行《公告》的各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公告》*9条和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有关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制发的文件(包括归类决定),纠正本关已征税放行货物的原归类而引起的补税问题。
  二、《公告》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海关总署纠正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的原归类而引起的补税问题。但对于归类分中心原归类决定所涉及的商品归类,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进出口税则一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海关总署和归类分中心均可以进一步予以明确,其引起的税收问题,应按公告第四条执行。
  三、因《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1号》已废止,《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2]23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1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税函[2002]53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