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委:
  你委《关于报送<河南省定价目录>(送审稿)的请示》(豫计价调[2003]704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委所报《目录》。《目录》中的具体表述,请注意与《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