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方便申请人办理认证,决定增加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同时对已指定的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增加和调整后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予以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国认证函[2002]65号和国认证函[200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