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半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半年报摘要披露格式的5.1条要求公司应披露分行业、分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中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司披露的内容为关联销售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情况。
  2、半年报摘要披露格式的5.6、5.7条要求公司说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和利润构成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公司进行比较的基数应为2002年全年的相关数据或指标。
  3、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完整财务报告,公司除披露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外,还应当同时披露以下补充资料:
  (1)按照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分别列示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2)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列示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已公布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如未披露上述补充资料的,应在半年度报告中予以补充,并替换已在本所网站公布的半年度报告。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