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半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上市公司在编制2003半年度报告中,如对上年同期已披露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业绩预告时应当以上年同期调整前的数据为准,而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43条确定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时应当以上年同期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2、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增减百分比时,应考虑计算结果的正负性与其反映的趋势是否吻合,如作为比较基数的上年同期数据为负的,应取其绝对值作为分母计算增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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