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向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定向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向信用杜定向发行、用以置换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
第三条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期限2年,年利率1.89%,按年付息。该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质押。
第四条 专项票据的发行对象为信用社县(市)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人民银行根据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进度和改革效果,分批安排发行、兑付专项票据。
第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章程》(见附2),为专项票据持有人开立托管账户,办理专项票据的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业务。
第六条专项票据发行额按照信用社2O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核定。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分县(市)以信用社法人为单位计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核定。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所有者权益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计算。以上公式涉及各项目数额,均以20O2年末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为基准。
第七条信用社县(市)联社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列报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省级局)、信用社省级联社或其他省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联社)。
第八条省级联社应汇总、审核辖区内有关县(市)信用社的实际资不抵债数额,据此提出全辖区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的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的意见,一并报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同银监会省级局进行审查,并就全辖安排发行专项票据的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提出建议,在商请省级政府同意后,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第九条专项票据的发行条件。专项票据的发行与试点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辖区内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进程挂钩,该方案包括以县(市)为单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详细计划。该方案经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人民银行即向该省市人民银行政府出具专项票据发行承诺书(样本见附3)。
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以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0%,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第十条 专项票据发行的考核程序。
(一)专项票据的发行申请。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经测算,认为本县(市)资本充足率已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提出按照已核定额度对其发行专项票据的申请,并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专项票据发行申请书,其中应包括本县(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实施进度;
2.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发行考核表;
3.20O2年12月末和报告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
(二)专项票据的发行审查。
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会同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专项票据发行申请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专项票据发行条件的,应正式行文,并将专项票据发行申请及其附件一并报送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暂不符合专项票据发行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三)专项票据的发行审核。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会同银监会省级局,依据本办法对专项票据发行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专项票据发行条件的,应正式行文,并汇总填制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考核表,一并分批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暂不符合专项票据发行条件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四)专项票据的发行考核。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对经审查、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发行申请,按县(市)组织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县(市),人民银行即按规定程序和已核定额度发行专项票据。
第十一条专项票据发行时,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依据本办法,与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签订《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协议书》(样本见附1),其中应就票据的发行、兑付,以及人民银行委托信用社处置不良贷款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实行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县(市)联社,应及时按核定数额将专项票据分解到各选人信用社,并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第十二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条件:
(一)专项票据到期时,以县(市)为单位考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银行给予兑付:实行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2%,实际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不良贷款比例较 20O2年12末的降幅不低于5O%。
(二)专项票据到期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未达到前项规定的,人民银行给予推迟兑付期2年,该期限内不计付利息。
(三)推迟兑付期期满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仍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民银行以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置换回专项票据。
(四)专项票据到期前,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本条第(一)规定的,人民银行可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第十三条 专项票据兑付的考核程序。
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经测算,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提出由人民银行到期兑付或提前赎回其持有专项票据的申请,并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到期兑付或提前赎回专项票据申请书,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表、报告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损益表等书面材料。
专项票据兑付或提前赎回的申请、审查、审核和考核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3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