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全面贯彻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依法办院,以德兴院,实现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中国科学院的直属研究所(含研究院、台、站、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
  第三条 所长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所长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研究所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职工,办好研究所,为中国科学院整体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任免
  第四条 所长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其基本任职资格是: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一般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业务或行政管理的任职经历,具有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把握本所发展方向的能力。
  4.身体健康。
  第五条 所长人选的产生一般采用民主推荐、竞争上岗、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或院人事组织部门选调等不同方式。
  第六条 所长由中国科学院党组决定任免。
  第七条 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首次任职年龄原则上应可任满一个任期,任职期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长本人可向中国科学院提出辞职请求,经院党组批准后生效:
  1.因公辞职——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
  2.自愿辞职——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
  3.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免去其所长职务:
  1.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再担任所长职务的;
  2.工作需要的;
  3.考核不称职的;
  4.任期内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4.触犯刑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中国科学院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相关的领导干部培训,积极参加所党委中心组学习和所领导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总体发展战略和科技布局,结合研究所实际,主持制定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和所长任期目标;组织领导凝练和提升本所科技创新目标,确定优先发展领域和重要方向,培育领域前沿和新的学科生长点;对完全本所承担的各类科研任务负总责。
  第十二条 组织制定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方案,实行岗位聘任、项目聘用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实行绩效优先的分配与激励制度,凝聚培养优秀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注重对研究生的教育培养;与党委共同研究确定后备干部,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主持编制并执行研究所年度预算,积极争取社会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持制定并严格执行研究所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研究所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积极参加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职工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研究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并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对非经营性资产,注重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做到账实相符;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做到产权关系清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经营性资产,按股权比例享有投资回报,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授权履行资产管理责任;依法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传播与技术转化,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发展。
  第十五条 领导研究所创新文化建设。按有关规定,为研究所创新文化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和党、工、青、妇等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与条件保障。同党委书记共同对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并为党委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六条 承担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各项责任第四章 权限与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所长主持制定研究所工作制度,按照制度规定,行使对研究所的行政管理权。
  第十八条 研究所实行集体讨论、所长决策的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所务会当然成员,就下列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1.研究所发展战略与规划;
  2.所长任期目标;
  3.研究所重大改革、组织机构调整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4.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的任免(聘任与解聘);
  5.研究所年度预算与决策,大额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投资,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
  6.所长认为应提交所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遵循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与党委共同做好干部的选聘、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对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由研究所的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选聘考核,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所务会议集体决定,由所长任免(聘任或解聘) .
  第二十条 所务会议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时,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程度,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其常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有关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一条 所务会议讨论研究所发展战略与规划、科技布局调整和研究生培养等重要问题之前,应充分听取所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有关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二条 所长应充分发挥研究所领导集体的作用,积极支持党委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经所长授权,领导集体的成员分管研究所某方面工作并对所长负责。所长短期内无法履行职责时,须委托副所长代行所长职责。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院加强对所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与监督,包括进行领导班子届中和换届考核、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议所长年度述职报告等,同时,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职权,尊重研究所的自主权,保护所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监督规定(试行)》,所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党委(组)、纪检(监察)组织以及群众组织的监督;根据《中国科学院推进所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所长必须向职代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
  第二十五条 院通过以下方式对所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培养与激励:
  1.建立院领导、人事组织等有关部门与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
  2.建立所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上岗前和在任期间的培训制度;
  3.试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
  4.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所长及领导集体,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研究所,其它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自本条例颁布之日起,1995年颁布的《中国科学院所长负责制条例(试行)》(科发党字[1995]4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