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乘用汽车保险>等机动车辆保险产品费率的请示》(天保〔2003〕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费率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费率规章和费率表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费率。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用汽车保险条款>等7套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批复》(保监复〔2002〕153号)和《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货车保险条款>、<自用货车保险费率规章>及费率表的批复》(保监复〔2003〕77号)文件批复的费率规章和费率表自本文批复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和公正地向社会公布费率调整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四、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规章及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附件: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略)
     2.《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略)
     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略)
     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地区费率调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