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9批)》,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二、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组织对相关经营者的成本实施监审;目前尚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办法组织实施成本调查审核。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9批)》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