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季报规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利润表,如公司没有提出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不需要编制利润分配表。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人:周文伟,电话:(021)68804358,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