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 通知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优化院机关队伍结构,进一步规范、完善、落实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现对《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7号) 补充规定如下:
一、岗位设置条件
岗位设置条件除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款的规定外, 增设以下条款。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分为三档。秘书、业务助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六级职 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任满2年以上或七、八级职员);秘 书、业务助理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九级职员)。
二、岗位职级条件
岗位职级条件除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三款的规定外, 增设以下条款。
(一)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竞聘研究员岗位应有5年以上副研究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副研究员岗位应有5年以上助理研究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助理研究员岗位应有4年以上研究实习员的任职经历(硕士毕业有2年以上研究实习员的任职经历)。
(二)职员职级条件
竞聘四级职员岗位应有4年以上五级职员的任职经历;竞聘五级职员岗位应有3年以上 六级职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六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应有下一职级岗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三)新接收应届毕业生的要求
对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各用人部门可依据岗位设置、岗 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聘任相应的岗位。
具体规定:博士毕业试用期半年后,聘任的岗位职级为七、八级职员,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硕士毕业试用期半年后,聘任的岗位职级为八级职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学士毕业 见习期(1年)满后,聘任的岗位职级为九级职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聘任处级领导岗位的要求
(一)对新聘任的处长,一般应具有下一职级2个及其以上处或室(包括科技副职、 部委挂职、驻外干部、扶贫、研究所等)岗位任职工作经历。
(二)在年终总结和竞聘工作的同时,对续聘、竞聘通过的处级(正、副处长)领导 干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干部考核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 岗位聘任的依据。
四、干部交流要求
对在同一个岗位工作任满8年的,原则上应有计划地进行干部交流。干部交流是培养 干部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
五、对外聘进机关人员要求
(一)为了调整机关管理队伍的结构,外聘进机关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有2年 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在40岁以下。项目聘用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二)外聘进机关的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机关委托中介机构为其进行日常档案等管理。机关为岗位聘用人员建立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 启动时予以办理。
(三)外聘进机关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 本工资和岗位津贴,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办理调入手续。
六、其他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晋升一级工资、不享受年终绩效奖。聘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各部门应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原则上不得签定续聘合同,允许参加岗位竞聘。
(二)原则上不再执行“离岗安置”政策,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如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七、说明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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