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调整电价结构,疏导电价矛盾的请求》(沪发改价公[2003]0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56分,以适当解决新增供购电成本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调整后对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见附表。
  二、以上电价自2003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顺利出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实行分时电价用户)
     二、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实行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三、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实行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