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予以公布的公告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与之有关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对应,以下简称《标准表》)予以公布。《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商品范围是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全部货品。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略)
   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