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本文件自2010.12.06日起废止。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为确保顺利实施新的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做好2004年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工作,现将该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各进出口商会将正式启用新的防伪“出口预核专用章”,旧的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并配套使用《商会预核签章表》。为便于企业出口,在2004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过渡期内,可暂不使用《商会预核签章表》,且2003年加盖的旧专用章仍然有效。自2004年2月1日起,新专用章和《商会预核签章表》必须同时使用,否则海关不接受其申报。现将新的“出口预核专用章”印模(见附件1),《商会预核签章表》(样式)以及《预核签章表填表说明》、《关于预核签章表数据项说明》(见附件2)转发各关备案。
二、干香菇(税则号:07123910)的出口预核签章推迟执行,具体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为保证海关与商会的联络畅通,各商会均增加了联络员和联络方式,现将增加后的联络员表一并转发各关(见附件3)。
附件: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出口预核专用章”印模备案的函》(商贸办便 [2003]347号)(略)
2.《商会预核签章表》(样式)、《关于预核签章表数据项说明》、《预核签章表填表说明》(略)
3.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商会联络员表(略)
抄送:商务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