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第147号)要求,《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对于不能及时根据新规范全面修编的《悬挂运输设备轨道》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以下简称原标准设计),由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轻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了符合新规范要求的局部修改标准设计(以下简称局部修改版标准设计),与原标准设计配合使用。经审查,批准《悬挂运输设备轨道》等12项局部修改版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悬挂运输设备轨道》等十二项局部修改版标准设计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额及编号表(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