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和要求,发挥设备监理制度在保证重点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中的作用,现就近期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按照《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406号)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初审、受理、评审工作。
  二、现阶段设备监理单位要按《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8号)及《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406号)规定的数量和能力要求配备注册设备监理师。
  三、对在2004年内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督评审中将予以重点监督,并要求其在2004年12月底前按规定补办完善设备监理师注册手续,逾期未完善注册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设备监理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