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目前,我国周边许多国家和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越南、蒙古国相继暴发了口蹄疫,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为了继续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促进外贸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对当前境内外动物疫情形势保持清醒的认识,要切实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同时不能放松对其他重大动物疫病的检验检疫,尤其是当前正值春季动物疾病高发季节,要把对各种动物疫病的检验检疫和防疫工作放到与防治禽流感工作同等重要位置上,严格把关,坚决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
  二、根据目前在越南、蒙古国发生的口蹄疫疫情,各局要严格按照农业部1990年下发的《关于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6号)、原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0号公告和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156号联合公告等规定,加强对入境货物的查验,严禁直接或者间接从越南、蒙古国等口蹄疫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详见总局网站上公布的名单)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不包括已经通过加工杀灭口蹄疫病毒、符合国家标准的蓝湿皮、蓝干皮、洗净毛、炭化毛等),对已运抵口岸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加强入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品的查验,禁止旅客携带或邮寄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加强对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监督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的无害化处理。对上下运输工具的人员和入境旅客要采取防疫消毒措施。
  三、继续按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求,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边境地区走私动物及其产品等非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国外禽流感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和来自越南、蒙古国等口蹄疫疫区国家和地区的非法入境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积极配合与上述国家和地区接壤的地方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受疫情威胁的边境地区动物免疫工作和对边贸、边民互市市场的管理,做好疫情监测、疫情动态分析和疫情监控工作。
  四、加强对供港澳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确保供港澳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在内地暂停活禽和部分禽产品供港澳后,香港、澳门市场对其他食用屠宰动物及其产品的需求增加,要配合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货源供应,决不能因为市场需求增大而降低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要求。要以周边国家发生的动物疫情作为警示,进一步落实各项供港澳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措施,加强养殖场、中转站的防疫工作和疫情监测,加强出场前和出境前的查验和监装,严格运输工具及回空车辆、中转站的消毒和动物运输途中的管理,对强制免疫的项目要保证免疫效果,确保供港澳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五、提高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各局要按照总局下发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制定具体应对方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对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即时采取有效控制、扑灭措施。
  六、在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中,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做好服务,保证正常进出口贸易的开展。要努力促进农产品的出口,对允许出口并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的动物及其产品,要从源头加强全过程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同时要积极为企业出口创造便利条件,方便和促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