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
  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以治理整顿“回头看”和三项专项整治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无证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整治工作不彻底等现象仍然存在。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2004年要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实现从一般性的大规模整顿到规范化、制度化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转变、对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要从治表到从源头上治根治本的转变,要对去年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重点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发证工作的全面检查和对重点矿区、优势矿产、非法转让、以采代探四个专项整治。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进一步提高矿政管理工作水平。
  一、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工作全面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行政审批和以竞争方式出让两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是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检查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是否健全、发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发证、越权发证,特别是将大中型矿产地“化整为零”而越权发证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核实,要及时彻底予以纠正。通过审批发证工作的检查,要发现和解决采矿权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并建立和完善适应《行政许可法》的勘查采矿许可制度以及程序性规定。
  二、全力开展四项专项整治
  2004年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为四项内容:
  (一)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
  重点矿区包括大、中型矿产地、秩序比较混乱的矿区以及媒体曝光的矿区。2004年各省(区、市)要清理和确定本行政区内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矿区,并在摸清大、中型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的小矿分布、保有储量及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小矿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问题,以保证对规模矿产地的合理规划、科学开发,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部将公布对重点矿区整治的过程和结果。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授权的规定出让煤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各省(区、市)要对2002年以来出让的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清理,凡持已经废止的采矿许可证开采的,一律按无证采矿查处。清理期间,暂停办理新的煤炭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从严审批铝土、铁、水泥用石灰石采矿许可证。2005年底前,凡加工建设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一律不得受理新的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申请。铁矿、水泥用石灰石的采矿许可证审批也要更加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势矿产的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2005年底前暂停颁发稀土矿产、钨矿产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相关省(区、市)要在2004年4月底之前对本地区所有钨矿开采企业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超越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收购单位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要相应削减2004年度总量控制指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全面启动稀土、锡、锑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工作,严格对企业开采条件的审查,对存在破坏性开采,造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存有隐患的矿山,限期整顿。过期验收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具备采矿资格的稀土、锡、锑开采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为逐步调整矿业结构和全面实施优势矿产的宏观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非法转让的专项整治
  在去年整顿的基础上,今年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转让的整治力度,对下列非法转让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一是采矿权人因合资、合作引进他人资金、技术、企业破产重组、改组改制导致企业资产、股权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也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是以“承包”勘查、开采为名将探矿权采矿权擅自转由他人行使,坐收各种费用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非法转让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格依法查处。
  (四)以采代探的专项整治
  2004年要开展对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行为的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对探矿权人的勘查及投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制度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6法院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查封硐口、没收设备,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和纠正违法不究、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的现象。各地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探矿权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探明矿产储量登记;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
  加强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矿产督察员和油气督察员要依法认真做好大中型矿山、重点矿区和油气矿权人的督察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对其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上,将阶段性的突击式的监督转为日常动态巡查式的监管,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保留和充实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联动。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行政。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督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健康发展。对行政机关违法侵害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媒体披露的,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出发,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要求省级登记机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全面检查工作要在6月底以前结束,7月底以前向部提交报告。11月底以前向部提交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