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总局同巴西政府主管部门达成一致,近日,巴西发布公告,同意进口中国产玉米。现将巴西农牧业部第8号公告印发你们(见附件),请各局做好输巴玉米的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确保持合巴西政府规定的要求。
  在玉米出口检疫解禁谈判中,辽宁检验检疫局牵头的玉米协作组做了大量技术性支持工作,请玉米协作组继续收集国内外玉米检验检疫信息及动态,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附件:巴西农牧业部第8号公告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巴西农牧业部第8号公告
  *9条 同意按照有关植物检疫要求,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玉米。
  第二条 税则号第3章第9节第1款所指玉米,应由中国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
  为控制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le),该批玉米在常压条件下,按以下有关技术指标进行了溴甲烷熏蒸处理。
  剂量(g/m3) 处理时间(小时) 玉米温度(℃)
  40 12 32或以上
  56 12 26.5~31.5
  72 12 21~26
  96 12 15.5~20.5
  120 12 10~15
  144 12 4.5~9.5
  该批玉米未感染独脚金(Striga asiatica)和甘蔗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acchari)。
  该批玉米产自中国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内蒙古、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等北方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条 中国玉米在巴西入境口岸要进行进境植物检疫查验及实验室取样检测。
  寄送样品及检测所需费用由贸易相关方承担。
  第四条 如从中国玉米中发现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暂停进口玉米,直至得出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最终结论。
  第五条 中国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应向巴西植物检疫机构通报玉米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