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你们《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一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发改办价格[2004]12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们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均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