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3日由*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9款和*6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