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云南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试行方案〉的请示》(云计价格[2004]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试行丰枯、峰谷电价制度。其中,峰谷电价价差暂定为3倍,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分步到位。
  二、现将《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并自2004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云南省电网供电区域内的大工业用电、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电均实行丰枯、峰谷电价。其中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可在2004年内自愿选择是否实行丰枯电价,对暂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非普工业用电暂不执行峰谷电价。
  二、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
  (一)丰枯季节划分
  丰水期:6-10月份;
  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
  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9:00-12:0018:00-23:00
  平时段:7:00-9:0012:00-18: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三、丰枯、峰谷电价的确定
  实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总原则是:在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基础上,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一)国家规定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扣减价内代征政府性基金(农网还贷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后的水平,为计算丰枯、峰谷电价的基准电价。
  (二)丰枯电价的确定
  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15%,平水期电价执行基准电价,即:
  丰水期电价=基准电价×90%
  平水期电价=基准电价
  枯水期电价=基准电价×115%
  (三)峰谷电价的确定
  在丰枯电价基础上;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即:
  丰水期峰谷电价:
  高峰电价=丰水期电价×150%
  平段电价=丰水期电价
  低谷电价=丰水期电价×50%
  平水期峰谷电价:
  高峰电价=平水期电价×150%
  平段电价=基准电价
  低谷电价=平水期电价×50%
  枯水期峰谷电价:
  高峰电价=枯水期电价×150%
  平段电价=枯水期电价
  低谷电价=枯水期电价×50%
  四、丰枯、峰谷电量的计量
  (一)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段的用电量。
  (二)经供电部门同意,通过用户转供并在供电部门立户收费的,应单独安装分时电能表,转供户的分时电量应从被转供用户分时电量中扣除。
  五、电费计算
  (一)电度电费的计算:以分季节时段电量乘以相应的丰枯、峰谷电价标准计算确定。
  (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实行丰枯、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价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单一制电价用户以浮动后的电度电价为基础,按国家规定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三)总电费计算:总电费=(按规定计算的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六、其它
  建立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损益调节机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分时电价的执行情况每年校核一次,由此产生的盈亏,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