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华东、广东地区开展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省(市)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有关要求,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决定在华东地区、广东省开展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原则
一是发挥价格信号对电力投资、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合理调节电力供求,体现公平负担,促进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二是遵循国家统一规定,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三是与电力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统筹考虑改革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实现新旧电价机制的平稳过渡。
二、改革试点的目标与任务
总体目标: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改革目标、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及具体时间表,并适时进行模拟和试运行,从中探索经验、修正和完善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具体任务:
(一)输配电价
1、研究确定电网输、配电业务在体制上分开前输配电价的形成机制及分阶段的实施方案(含大用户直购电的输配电价),并研究输、配电分开核算及配套电价改革办法;
2、研究、论证输配电价的分类方法、依据及可行性;
3、研究提出输配电价计算方法,可进行多方案的分析比较,推荐优选方案;
4、研究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有效资产的认定、分摊方法;
5、研究对电网输配电成本按服务功能和电压等级进行分类归集的办法,制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构成指标、核定原测和取费标准;
6、研究提出电网企业的准许收益率水平及理论依据、现实可行性;
7、研究确定输配电价的价格形式(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是否实行峰谷电价)及支付方式(用户、发电企业分别支付或单方支付);
8、研究提出输配电价的调整机制,并设计相应的电价调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解决输配电价变动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问题;
9、研究提出对输配电价管理权限、程序及方式,方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销售电价
1、研究制定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并随输配电价同步调整的机制及具体操作办法;
2、研究简化、归并现行销售电价分类、减少交叉补贴、逐步实行按用电特性分类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研究建立电价调节平衡帐户、平抑市场竞价风险、保持销售电价相对稳定的具体办法;
4、研究进一步扩大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等科学电价制度的执行范围、加大力度的政策措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预评估;探索实行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及其它需求侧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
三、组织形式
我委负责改革试点的统一领导、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
华东地区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由华东区域电网公司牵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物价局、电力公司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
广东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及输、配电价格分开改革试点工作由广东省物价局牵头,组织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省电力公司及有关部门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
研究工作可采用课题研究、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
四、时间进度安排
2004年3月份我委价格司主持召开改革试点启动会议,正式启动试点研究工作;华东、广东按会议要求分别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时间表开展工作;6月份召开会议,交流研究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8月份向我委价格司提交初步研究成果及试点实施草案,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10月正式提交试点实施方案,经论证通过后,力争年底开始模拟运行;根据模拟情况,2005年适时进入试运行。
五、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指派1名分管领导和1-2名具体分管同志参与此项改革试点工作,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研究和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并指定专职联络员;请上述两个牵头单位于4月底前将改革试点工作小组领导、成员名单、工作计划、任务分工和研究提纲报我委价格司。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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