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从源头抓好出境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出境水产品的批次管理,确保出境养殖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及其可追溯性,总局组织制定了《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有关检验检疫人员认真学习《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并转发各相关企业和养殖场,加强对企业和养殖场有关人员的培训及指导,尽快落实产品代码识别计划和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同当地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合作与支持。
二、为确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并行之有效,水产养殖场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由各局水产品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并须于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工作。养殖场备案及监管所用申请书等表格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所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三、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规程和要求有抵触的,以本规程和要求为准,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1.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
2.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