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半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半年报通知中附件一"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中倒数第二栏"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这里要求说明的是上述披露的“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
  2、《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报摘要填表说明的注10和注12中数字有误,应当改为“……,并分别填入6.1.1和6.1.2的相关表格。”
  3、半年报通知附件2要求公司增加说明“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金额。”上市公司在计算时应当注意,该关联交易金额含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
  4、标准化报送系统仅用于制作半年报摘要。根据披露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我们会作不定期修订。修订后的软件包只是对软件本身作少量改动,并不会影响已填写的数据。
  5、对半年报会计报表的编制建议以下流程:1)下载我部提供的样表;2)请财务部门在样表基础上直接编制,可自行增加新项目但不要改变已有的序号、项目及其对应关系;3)将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表直接拷贝粘贴至标准化报送系统(而不是逐个单元拷贝粘贴)以生成半年报摘要;4)将全部三张表拷贝粘贴到半年报全文。
  按以上步骤完成的三张会计报表可直接用于半年报工作二号备忘录中要求报送的“包含三大会计报表的EXCEL文件”。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人:周文伟,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