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半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股份制商业银行若在半年度报告中自愿披露资本充足率的,建议其计算方法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2号)的规定执行。公司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说明本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与以前年度披露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之间的差异。
  2、半年报摘要披露格式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的注释主要是说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往来不需要在表中填列。需要在表中填写的是除上述交易行为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往来。具体要求还可以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注释20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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