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全面实施,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决定在2004年8月中旬至10月底对质检系统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整体状况以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责任、人员、措施和组织保障的落实情况;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上下畅通、横向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情况;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整体状况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执法监督检查从2004年8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自查、重点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下旬):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自查工作,并做出书面总结;
  (二)重点抽查阶段(10月):在各地质检部门自查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将有重点开展抽查(被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级质检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质检系统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性。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省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自查方案,明确要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要检查和理清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贯彻实施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省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做好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加强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着眼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自查总结情况请在9月25日前报国家认监委。
  (四)为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认证监管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推动认证监管工作健康发展,国家认监委将对质检系统承担认证监管工作的机构进行一次普查,请各省级质检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处(室)调查表(见附件),并于2004年8月底前反馈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罗勤才 马昆
  联系电话:010—82260728;010—82260729
附件: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处(室)调查表(略)
  注:1.设立专门认证监管处(室)的单位,一并提供该处(室)的职责规定(即三定规定)。
  2.未设立专门认证监管处(室)的单位,在机构名称栏中填写与认监委对口的机构名称。
  3.兼职认证监管人员是指未设立专门认证监管处(室)的省级质检部门中既从事认证监管工作又从事其他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4.所属质检部门设立专门认证监管机构的数量。
  5.所属质检部门参加认证监管专业培训人员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