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半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经请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对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可暂不执行《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中关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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