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名称变更工作,现将国资委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拟变更企业名称时,须首先到企业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准。
  二、新名称经预核准后,企业正式向国资委提出名称变更的申请,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核准通知。
  三、国资委对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国资委印发企业名称变更批复。
  四、企业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相关手续,并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备案。
  五、国资委收到有关备案材料后将企业新名称正式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