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障海关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海关总署对以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381件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另有39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已过期失效,同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因过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