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电梯分委会各位委员: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我局安排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起草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的各类电梯整机和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并组织有关电梯企业和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同时由各型式试验机构于今年年初起进行了试行。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规定,现要求各地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电梯分委会各位委员认真研究上述规则及细则,并请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对上述规则及细则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反馈给我局。用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委员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审议单》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寄发电梯分委会各位委员。限于篇幅,我们已将上述规则及细则征求意见稿登载于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www.cnisn.com.cn、www.cbpvi.org.cn),请各地及各位委员直接从该网站下载相应文件。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
  邮编:100013
  联系人:谢铁军
  联系电话:010-84275588-8055,8427245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目录
  前言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附件2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附件3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附件4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
  附件5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
  前言
  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
  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
  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与本规则实施时(含进行型式试验时)所执行标准不一致的,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9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则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则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 执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所用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
  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工作。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则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十二条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安装与调试。
  涉及制造许可申请且该申请单位尚无电梯制造许可资格的型式试验,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型式试验合格且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电梯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其后该电梯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
  (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十四条 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的适用项目,具体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须符合《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状况。
  第十七条 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细则》)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八条 试验记录应有试验日期和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4)。
  《型式试验报告》由参加试验的检验师填写,其内容、格式应符合《型式试验细则》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专用章,并须加盖骑缝章。
  型式相同的电梯或类型相同、型式不同的电梯,如《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未发生变更、主要参数符合覆盖原则,存在区别的电梯部件(如玻璃门或玻璃轿壁)经型式试验合格,且其部件配置的合理性已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型式试验机构认为样机的型式试验结果对其具有覆盖性,型式试验机构可在其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第1周,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将上1个季度经本单位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型式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代码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代码
  乘客电梯 曳引式客梯 3110 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
  护装置 F350
  强制式客梯 3120
  无机房客梯 3130 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
  安全电路 F360
  消防电梯 3140
  观光电梯 3150 电梯限速切断阀 F370
  防爆客梯 3160 电梯控制柜 F380
  病床电梯 3170 曳引机 F390
  载货电梯 曳引式货梯 3210 主要部件 绳头组合 B310
  强制式货梯 3220 电梯导轨 B320
  无机房货梯 3230 电梯耐火层门 B330
  汽车电梯 3240 电梯玻璃门 B340
  防爆货梯 3250 电梯玻璃轿壁 B350
  液压电梯 液压客梯 3310 电梯液压泵站 B360
  防爆液压客梯 3320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B370
  液压货梯 3330 自动扶梯梯级 B380
  防爆液压货梯 3340 自动人行道踏板 B390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 3400 梯级踏板链 B3A0
  自动扶梯 自动扶梯 350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 B3B0
  自动人行道 自动人行道 3600
  特殊类型电梯 型式特殊 注1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 B3C0
  进口各种电梯 各种型式 注2
  安全保护装置 限速器 F31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 B3D0
  安全钳 F320
  缓冲器 F33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控制屏 B3E0
  电梯门锁装置 F340
  注:
  1.特殊类型电梯或部件的代码,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其《型式试验细则》时另行确定;
  2.进口各种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使用本目录所属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
  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部件配置 参数
  乘客电梯 曳引式客梯 1.拖动方式(交流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调速、直流调速等)改变;
  2.控制装置(继电器、可编程控制器、微机等)改变;
  3.控制方式(信号、集选)改变;
  4.悬挂驱动系统(悬挂比、驱动主机的布置方式)改变;
  5.控制柜(含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布置区域(井道内或井道外)改变;
  6.工作环境(室内型、室外型)改变;
  7.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变更。 *5速度增大或*5载重量增大且超过20%。
  强制式客梯
  无机房客梯
  消防电梯
  观光电梯
  病床电梯
  防爆客梯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栏。
  载货电梯 曳引式货梯 *5载重量增大或*5速度增大且超过20%。
  强制式货梯
  无机房货梯
  汽车电梯
  防爆货梯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
  液压电梯 液压客梯 1.顶升方式改变;
  2.油缸类型(单级、套筒缸,柱塞、活塞缸等)改变;
  3.调速方式(电液比例、多极开关、容积调速、变频调速等)改变;
  4.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行或沉降(爬行)的装置型式变更;
  5.上栏的2~6. *5速度增大或*5载重量增大且超过20%。
  防爆液压客梯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栏。
  液压货梯 *5载重量增大或*5速度增大且超过20%。
  防爆液压货梯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栏。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 驱动方式(强制式、曳引式、液压驱动)改变。 *5载重量增大。
  自动扶梯 自动扶梯 1.驱动主机布置方式、金属结构材料或截面型式、梯路传动方式改变;
  2.工作类型(普通型、公共交通型)改变;
  3.工作环境(室内型、室外型)改变。 1.以提升高度H≤6m和H>6m划分为两个区段,同区段内提升高度增大且超过20%;
  2.额定速度增大。
  自动人行道 自动人行道 1.驱动主机布置方式、踏面类型、金属结构材料或截面型式、梯路传动方式改变。
  2.工作类型(普通型、公共交通型)改变;
  3.工作环境(室内型、室外型)改变。
  1.以使用区段长度L≤30m和L>30m划分为两个区段,同区段内使用区段长度增大且超过20%;
  2.倾斜角或额定速度增大。
  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的各型式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实施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下表所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相应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进行。
  序号 型式试验细则名称 安全技术规范编号
  1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02-200×
  2 消防员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03-200×
  3 无机房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04-200×
  4 防爆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05-200×
  5 液压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06-200×
  6 杂物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07-200×
  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08-200×
  8 限速器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09-200×
  9 安全钳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0-200×
  10 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1-200×
  11 电梯门锁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2-200×
  12 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3-200×
  13 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4-200×
  14 电梯限速切断阀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5-200×
  15 电梯控制柜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6-200×
  16 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7-200×
  17 绳头组合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8-200×
  18 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19-200×
  19 电梯耐火层门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0-200×
  20 电梯玻璃门和玻璃轿壁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1-200×
  21 电梯液压泵站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2-200×
  22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3-200×
  23 自动扶梯梯级和自动人行道踏板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4-200×
  24 梯级踏板链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5-200×
  2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6-200×
  2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7-200×
  27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8-200×
  2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控制屏型式试验细则 TSGT7029-200×
  附件4: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No.TX××××-×××-××××××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产品名称(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产品配置(见附件)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整机产品配置不变):
  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
  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品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2.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说明
  一、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TX××××-×××-××××××
  二、标记和编号说明
  1."TX"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标记。
  2.型式试验标记后面的4位"××××"为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代码,具体代码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3.设备代码后的3位"×××"为型式试验机构核准编号中的流水编号,用以表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具体分别为: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03;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026;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023;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031.
  4.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后的2位"××"为年份代码,为进行型式试验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5.最后4位"××××"分别为各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流水编号(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