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11年第50号),本文件自2011.03.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版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整顿印刷复制业秩序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用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印刷复制违法经营活动,规范印刷复制行为,净化文化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印刷复制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窝点为重点,坚决打掉一批作案窝点及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盗版盗印和制假贩假违法犯罪活动,并向社会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要加强监管,规范印刷复制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盗版盗印出版物、非法复制音像制品以及印制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假票证、非法广告的势头,力争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使全国印刷复制市场秩序特别是重点地区印刷复制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三、工作任务
  (一)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窝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从事印刷复制业的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有效遏制非法印刷复制泛滥的势头。
  (二)切实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印刷复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印刷复制企业要检查从事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的手续是否齐备,承印(制)验证、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等制度是否落实,有无违法违规事实,并写出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同批准设立机关签订责任书,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关主管部门可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在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设立印刷复制企业。继续做好限期整改印刷企业的工作,积极引导未达标企业增资、扩股、兼并、联合,促使有望达到资格条件的印刷企业达标;对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印刷业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被有关部门吊销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查处大案要案。
  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以及盗版盗印、制假贩假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进行侦办,力争打掉一批从事非法经营和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以及盗版盗印、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查处一批犯罪人员。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将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挂牌督办。各地各部门也要确定本地区的大案要案进行重点督办。
  (四)打击侵权盗版。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打击盗版盗印教材教辅、非法复制音像制品等行为,打击盗版盗印团伙,端掉非法印刷黑窝点。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深挖地下光盘生产线,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活动。
  (五)明确重点地区。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以及重点查处的案件,确定整治方法步骤,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北京、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南、浙江、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市为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责任。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在新闻出版总署设立全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治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督办重大案件,新闻出版总署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设立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相应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区要增强大局意识、阵地意识,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责任到位,加强监督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县(市)、乡(镇)要普遍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巩固整治成果。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质检、版权、“扫黄”办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并加强信息沟通;对跨部门的案件,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质检、版权、“扫黄”办要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管理。要鼓励群众举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的违法经营活动,按职责分工,认真追查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对举报有功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全国整治办面向全社会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各地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要协调好各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工作,并按要求向全国整治办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要情况线索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立即报告。要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查处的大案要案,时机成熟,要组织新闻媒体曝光,震慑违法犯罪,提高社会公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关注和参与程度。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4年9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确定本辖区内重点整治的地区,制定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各地区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国整治办将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和督查,对有全国性影响的违法大案要案进行督办。各地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整治办。
  (三)总结验收(2005年5月至6月)。各地区要在2005年4月底前做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和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报全国整治办。全国整治办将组织各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赴各地进行验收。
  整顿印刷复制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建立有效的对印刷复制业监管联动机制,形成既分工负责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附:整治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