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备注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2 8104.2000镁废碎料
3 8108.3000钦废碎料
4 6310.1000.10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6310.9000.10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