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提高*6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6人民法院实行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9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9审裁判文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间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送达回证、*9审裁判文书等有关材料报送*6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三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作出*9审裁判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及相关证明的,该高级人民法院应将申请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报送*6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应当符合《*6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细则》和*6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严格执行(*6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卷宗材料应当附上诉状、上诉状副本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9审裁判文书五份以及各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的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卷宗材料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6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该高级人民法院补报的,该高级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仍未补报的,*6人民法院立案庭将全部案件卷宗材料退回该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当事人直接向*6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6人民法院在上诉状上加盖签收印章,用例稿函将上诉状移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的上诉日期以*6人民法院签收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004年10月25日
附件《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等事项的通知》、印模、《例稿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