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