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2号),本文自2009.04.10日起停止执行。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9批)》已于2004年9月28日经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表
(*9批)